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俊谷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98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於100年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64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止日期為100年8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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