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陸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劉文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兼定應執行拘役30日,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8日」應更正為「99年11月8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