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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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楊家嘉 (住所詳卷)被告 張嘉眞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5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趙俊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