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楊家嘉 (住所詳卷)被告 張嘉眞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85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趙俊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