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劉美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下稱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3年7月17日報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63年7月29日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112年4月30日第三屆董監事2023年第二次董事暨監事會議及2023年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112年7月24日府民禮二字第1122114660號函、北港鎮基督教浸信會第三屆董監事2023年第二次董事暨監事會議議事錄、2023年第二次會員大會議事錄、會員簽到冊、委託出席報名書、視訊出席報名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條文修正對照表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經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8條第4款、第5款規定,係關於董、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及提名程序之增設,性質上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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