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即被告 盧永成 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具體事證,請准予具保停押,俾被告得交保照料重病之母舅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已於101年9月1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另案所處之有期徒刑1年,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足考,是被告自
101年9月17日起即非屬本院因本案所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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