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譚資娟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 律師被上訴人 薩劉春菊 ( 薩琦 之承受訴訟人)
薩文惠 ( 薩琦之 承受訴訟人) 薩文孝 (薩琦之承受訴訟人) 薩文宏 (薩琦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訴訟代理人均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