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442號原告 鄭欣庭 被告宜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臻霈 訴訟代理人 陳駿憲 被告 戴肇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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