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7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747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美珍 、 黃景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美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籍人士,則應提出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