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天霖 (原名: 汪自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表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