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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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37號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天霖 (原名: 汪自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表示。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