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093號債權人 黃小鳳
巴信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麗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胡麗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各別請求金額若干?並請具狀說明對債務人胡麗梅請求之依據為何(本件車禍之肇事人係第三人 袁恆郁 ,胡麗梅雖將其車輛借予袁恆郁,但胡麗梅與本件車禍之發生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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