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少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晉佳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宜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北宜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