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致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泰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爾
一、債務人吳泰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雅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已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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