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