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69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侯志融法官曹惠鈴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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