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劉素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圳棋 (原名:江圳旗)、 徐炳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欲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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