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債權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虞莉珠大巨體育用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大巨體育用品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 安品澄 ,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虞莉珠,並表明其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