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寅○○○
丑○○子○○癸○○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樹田 律師被告辛○○住桃園縣
壬○○住雲林縣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雯雯 住台北市○○街○○巷○弄○號被告己○○住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
甲○○住同上戊○○住同上庚○○住新竹市乙○○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丙○○住桃園縣丁○○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