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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