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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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就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號毀棄損壞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黃繼瑜書記官曾小玲調解委員林春華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林春華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元整,其給付方法為:五天內直接交付給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曾小玲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