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2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GOLDENGROUPTEXTILEINC.、金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徐道銧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務GOLDENGROUPTEXTILEINC.為外國公司(統一編號:VGB0024號),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兼法定代理人徐道銧是否為合法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該公司在中華民國有無事務所或營業所之登記,若有,併附其在臺灣所有設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