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文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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