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告 黃友鵬
黃友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閻道至 律師被告 黃祈祥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被告 黃友泰
黃麗玲 黃麗真 黃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7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除有原告107年9月3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原告2人確定不繳納裁判費,以利和解之進行之書狀可證外,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張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