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告天宇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中平 被告昇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成
呂雲玲 呂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