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182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樓相對人乙○○
1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瀛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