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聲請人 黃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歡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聲請人 黃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歡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