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甲○○
453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叁萬元,依起訴時即民國95年1月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壹元兌換美金叁拾貳元伍角貳分,折算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原告及被告乙○○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且向本
院陳報兩造是否四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應強制調解事件。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