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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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台中中學紀念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韓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立中學同學會 林玉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9樓11室房屋之價值(如無法確知,應以該遭占用房屋占臺中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1房屋之面積比例,按該建物之課稅現值估算),並提出房屋最新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筆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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