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79號聲請人 洪錦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永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陳永承」或「 陳永成 」?請查明更
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上所載發票人為「陳永承」)㈡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