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66號聲請人 徐啟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宗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