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司票字第 3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682號聲 請 人 謝明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博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