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一包驗餘含袋毛重0點四四0公克,餘一包驗餘含袋毛重0點三二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三號裁定送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二八號、第二五五三號為不起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二包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案卷可考,且扣案之二包結晶物分別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一包驗餘含袋毛重0點四四0公克,餘一包驗餘含袋毛重0點三二七公克,亦有該局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一九三六號函暨所附檢驗成績書、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五六九四號檢驗成績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二八號卷第四十三頁、第五十一頁、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三號卷第三十一頁),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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