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債權人 翁庚新 債務人 陳麗霞 債務人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曉 債務人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債務人 張玉姍 債務人丞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朱却 債務人佳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志學
一、債務人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霞、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麗霞、張玉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麗霞、丞宜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麗霞、佳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