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徐成越 被告 郭沁崴 上列被告郭沁崴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成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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