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扣押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0號受罰人即證人 林李魯 上列受罰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0號請求返還扣押款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李魯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先後通知於民國101年6月26日、7月17日、8月14日、10月9日到場應詢,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04、116、138、156頁),詎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處受罰人1萬元之罰鍰。又受罰人於收受本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提出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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