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陳曉昜 被告 蔡秀子
陳洪平 林清軒 蕭瑋志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37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曉昜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7號被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被訴強制行為部分,以及被告陳洪平被訴留滯住宅行為部分,均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在案,然原告之告訴代理人已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開部分移送民事庭處理,有卷附之公務電話記錄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就被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