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為國 被告 蔡秀子
陳洪平 林清軒 蕭瑋志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237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為國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7號被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經本院判處無罪、不另為無罪部分,以及原告就被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均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