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馬金明 債務人 馬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2.9447%│││36830元│4月16日起│10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10月16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9447%│││4000元│9月16日起│3月15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3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2.9447%│││36830元│5月16日起│11月15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11月16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9447%│││4000元│10月16日起│4月15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4月1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