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 彭淑樺 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