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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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耀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莊耀輝因槍砲、妨害自由、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本院於101年9月27日判處有期6月確定,於101年3月17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10月18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