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世豐(原名江驊珀)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世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世豐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5年3月16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3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3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12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