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 詹久毅 代理人 詹景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股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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