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沙鹿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王有民~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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