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五九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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