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之間,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至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亦有所規定。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而告訴人與被告係母子,為直系血親,有戶口名簿影本一紙、法務部戶役政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法條規定,本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雷雅雯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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