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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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貳點叁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叁玖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街○○○號,查獲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海洛因(合計淨重二點三五公克、包裝重0點
三九公克)。惟本案經偵查結果,被告業因執行強制戒治後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其持有毒品之犯行應為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另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三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白保管字第二三0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點三五公克、包裝重0點三九公克、純質淨重0點六三公克),有該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一六七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七號偵查卷內足憑。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七號卷宗,亦有海洛因殘渣袋二個(此有照片一幀附於上開偵卷可參),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合計袋重0點四一公克,有上開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亦屬違禁物,惟未據聲請人聲請沒收,故本院無從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