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號被告甲○○(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三日,聲請書誤載為000年0月00日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予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七公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五0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0二號偵查卷第二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