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肆拾玖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粉狀叁瓶、膠囊陸拾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愷他命(Ketamine)係屬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六樓,查獲甲○○(已為不起訴處分)販賣毒品案,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共四十九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粉狀三瓶及六十顆膠囊。經查扣案之MDMA及K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
(一)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增列為第三級毒品,此有行政院前揭函可考,是愷他命(Ketamine)即屬違禁物品,雖單獨持有該藥丸並不構成犯罪,惟既屬違禁物,依首揭條文規定,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合先敘明。
(二)而本件扣案之MDMA共四十九顆、愷他命(Ketamine)粉狀三瓶及膠囊六十顆(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八號偵查卷第五十九頁),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