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製長槍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後附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於民國96年7月13日上午,在台北縣新店市未經許可持有扣案之土製長槍1枝,而該枝製長槍可供發射彈丸使用具殺傷力,但被告業於96年7月13日下午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月15日以97年度偵字第936號為不起訴之事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2月21日刑鑑字第0960172003號鑑定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936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扣案之土製長槍既然具殺傷力,自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