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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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24號
原 告 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臺龍
訴訟代理人 徐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長青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