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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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24號
原   告 新光民生廣場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臺龍
訴訟代理人  徐民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長青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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