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4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49號原告 高宗輝
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起訴未檢附經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
所」裁決之裁決書,致本院無從知悉原告起訴是否遵守不變期間,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裁決書到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5年5月11日裁字第82-C00000000號裁決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紀龍年